答:是指由住宅工程建设单位投保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条款约定,对在保险范围和保险期间内出现的因工程质量潜在缺陷所导致的投保建筑物损坏,履行赔偿义务的保险。
答: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工程项目,包括商品住房、回迁房、公共租赁住房、定向安置住房、共有产权住房等住宅项目。
答:住宅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
答: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和索赔权益人是业主。
答:保费由建设单位支付。
答:保险范围基本覆盖住宅工程结构和主要使用功能质量缺陷,具体范围详见《北京市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暂行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